
只要您的生日在 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之間,就符合年齡位於 18-29 歲區間的資格。
是的,由於獎勵金的計算方式,是從您 115 年勞保生效日開始計算,所以必須為 115 年新到職,才符合此次計畫的申請資格。
您 實際的上班地點必須位於嘉義市,但公司的登記地址可以位於其他縣市。
資格條件是須參加就業保險,因此 在公司或職業工會投保都可以申請,不過若是投保於職業工會,則須請您每次申請時提供 在職證明,佐證您持續在同一間公司服務。
您任職的公司必須是有 合法立案登記的營利單位,若是在公立單位(含政府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國(公)營事業單位)上班,則不在此次獎勵的範圍內。
無法,為鼓勵青年在嘉義長期就業,因此需要是月薪制且全時工作的 正職人員 才能請領,且申請獎勵金時必須 在職。
- 薪資的資格條件為,每月應領薪資不得低於 29,500 元且實領薪資不得高於 40,000 元。
- 實領薪資:為扣除勞健保後,實際領到的薪資金額
- 應領薪資:以按月發放之經常性薪資為準
・不用扣除勞健保自付額。
・包含 本薪 與 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,常見如危險津貼、交通費、膳食費、水電費、按月發放之工作獎金及 全勤獎金 等。
・非經常性薪資不用計算在內,常見如 加班費、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獎金、年終、節慶獎金、差旅費、誤餐費等。 - 每月應領薪資最低門檻會因應法定基本工資即時調整。
招募對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不予發給獎勵金;已發給者,經撤銷或廢止後,應追還之:
- 112-114年受獎勵者。
- 公立單位(含政府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國(公)營事業單位)及其行政委託或駐點派遣人力,其薪資來源為政府預算者,不得申請。
- 經查核有不實申報或虛偽文件情事者。
- 為雇主或其負責人的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。
-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廠商及機關查對者。
- 其他違反本計畫的規定。

若你在當月第一個工作天前到職,並且在當月最後一個工作天時仍在職,則那個月就視為完整月份。只有在到職及離職的那個月,才有可能會有非完整月份的情形。舉例如下
【到職日範例】
- 在 115 年 1 月 1 – 2 日期間到職,由於 1 月 2 日是該月第一個工作天,因此 1 月視為完整月份
- 在 115 年 1 月 3-31 日期間到職,由於是在該月第一個工作天後才到職,因此 1 月不視為完整月份
【離職日範例】
- 在 115 年 5 月 29 – 31 日期間離職,由於 5 月 29 日是該月最後一個工作天,因此仍 5 月視為完整月份
- 在 115 年 5 月 1 – 28 日期間離職,由於在 5 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前離職,因此 5 月不視為完整月份
還不行,必須 連續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滿 3 個完整月份,才可以申請第一期獎勵金 9,000 元。
第一期獎勵金申請通過之後,繼續於同一單位持續就業滿 3 個完整月份,即可進行接續申請,每期(以 3 個完整月份為一期)發給 獎勵金 9,000 元
從 1 月 2 日開始計算到 3 月 31 日,符合申請第一期獎勵金需要連續上班滿 3 個完整月份的條件,因此須 在 4 月 15 日前,進行首次申請,市府將於 4 月 16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進行審後與通知審核結果,並於通知審核結果後一個月內,進行撥款。
由於目前申請件數眾多,因此審核與撥款期程仍可能因為實際審核作業而有所變動。
第一期獎勵金申請通過之後,一樣需要連續工作滿 3 個完整月份後,再進行接續申請,所以接下來最快須 在 7 月 15 日前,繳交 4 – 6 月的接續申請資料,往後依此類推。
第一次申請,請準備下列申請文件的電子檔,將於 115 年 4 月後開放申請。
【申請文件】
-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- 中華郵政存摺影本
- 在職證明
- 申請當月的勞保投保證明
- 申請獎勵金月份的每月薪資證明

